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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21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 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