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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20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 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