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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2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 務性質分科辦事。

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