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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9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 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