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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9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 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50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