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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專業法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4條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 ,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 得指定人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