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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專業法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4條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 ,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 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5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 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26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