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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議事錄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53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二、其他事項。

第54條
每次院會之議事錄,於下次院會時,由祕書長宣讀,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 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

前項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 行處理。

第55條
議事錄應印送全體委員,經宣讀後,除認為秘密事項外,並登載本院公報 。

第56條
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並將速記錄 印送全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