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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則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5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 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 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