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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8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 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 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 。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