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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 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