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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5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