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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3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 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 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 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 長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