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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2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 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 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