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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0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 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 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 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