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則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2條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 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 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