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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18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 ,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