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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聽取報告與質詢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17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 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 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