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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職掌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4條
秘書處設文牘科、收發科、機要科、檔案科、研考科及公共關係事務室, 分掌下列事項:

一、文牘科:關於文書之撰擬、文件之繕校等事項。

二、收發科: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等事項。

三、機要科:關於本院印信之典守、用印登記及電報之翻譯等事項。

四、檔案科:

(一)關於本院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 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 化等事項。 五、研考科:關於資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公共關係事務室:

(一)關於國會外交事務及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二)關於新聞之編輯及發布事項。

(三)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等事項。

(四)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絡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五)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六)關於民眾參訪接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