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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權責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26條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辦理文件之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原稿關於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二、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由擬稿人員及核稿之組(科)長、主任或秘 書負責。

三、例案及奉命處理之案件如有錯誤,由經管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 負責。

四、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 發人員負責。

五、凡文件經會簽者,由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六、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直接主管長官未 為催辦者,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