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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權責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15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

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

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

五、職員任免、考核之核擬。

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

七、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及統計。

八、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

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

十、各方聯繫事項。

十一、各項會報之主持。

十二、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

十三、院長交辦事項。

十四、交代事項之主辦。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16條
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

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

二、經院長決定原則後,有關技術事務,依法處理之文件。

三、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及查案答復之文件。

四、對外徵集密件資料,及收到密件之復文。

五、應以秘書長名義行文及對秘書長來文具復之文件。

六、普通新聞稿。

應呈院長判行之文件,因時間急迫不及呈判時,得由秘書長批明先發,事 後補呈判行。

第17條
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 下:

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主管事務之處理。

四、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五、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六、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

七、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

八、長官交辦事項。

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18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 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19條
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主計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20條
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 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並受秘書長之指 揮、監督。

第21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 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

四、有關資料之蒐集。

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六、重要文件之撰擬。

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

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

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十、長官交辦事項。

第22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 委員:

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

二、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

三、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

四、純屬事務性質文件。

五、經辦指定事項。

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得由主任 秘書先行批發,事後補送判行。

第23條
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 規定。

第24條
本院各職稱人員之權責,除本規程已有規定者外,其餘均依法今規定,受 該管長官之指導、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第25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 本院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

第26條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辦理文件之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原稿關於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二、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由擬稿人員及核稿之組(科)長、主任或秘 書負責。

三、例案及奉命處理之案件如有錯誤,由經管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 負責。

四、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 發人員負責。

五、凡文件經會簽者,由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六、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直接主管長官未 為催辦者,連帶負責。

第27條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就職掌範內呈准擬辦事件,雖經上級長官 之核定,如有錯誤其各級主管長官仍應共同負責。

第28條
長官交辦事項,經辦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應即陳述或簽呈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