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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權責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18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 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