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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權責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15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

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

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

五、職員任免、考核之核擬。

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

七、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及統計。

八、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

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

十、各方聯繫事項。

十一、各項會報之主持。

十二、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

十三、院長交辦事項。

十四、交代事項之主辦。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