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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貨物自由流通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16條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於輸往國外前須 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出規 定之限制:

一、事業廢棄物。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三、鑽石原石。

四、管制藥品。

五、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或其製品。

六、國際漁業組織管理之特定魚種。

七、已錄製之雷射影碟、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或其他視聽著作。

八、毒性化學物質。

九、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

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十一、氟及氯全鹵化之其他衍生物。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二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 條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