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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貨物自由流通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15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檢附其規定之相關文件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 規命令有關輸入規定之限制:

一、違禁品。

二、毒品、槍砲、彈藥、刀械。

三、毒性化學物質。

四、事業廢棄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品。

九、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條 例主管機關。

第16條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於輸往國外前須 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出規 定之限制:

一、事業廢棄物。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三、鑽石原石。

四、管制藥品。

五、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或其製品。

六、國際漁業組織管理之特定魚種。

七、已錄製之雷射影碟、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或其他視聽著作。

八、毒性化學物質。

九、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

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十一、氟及氯全鹵化之其他衍生物。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二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 條例主管機關。

第17條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 由港區。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 ,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 通。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 海關為之。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 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