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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貨物自由流通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15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檢附其規定之相關文件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 規命令有關輸入規定之限制:

一、違禁品。

二、毒品、槍砲、彈藥、刀械。

三、毒性化學物質。

四、事業廢棄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品。

九、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條 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