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87 年 02 月 25 日)
第3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並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