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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職掌 ( 89 年 12 月 27 日)
第8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委員會議、擴大業務會報各項議事與相關資料整備、簽報及記錄。

(二)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辦、編擬及管制考核。

(三)本會業務追蹤、管制及年終考成作業。

(四)本會施政報告及紀要之撰擬。

(五)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國會聯繫。

(二)新聞聯繫及發布。

(三)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

(四)重要來賓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

(五)正副首長辦公事務、交辦案件及機要業務之處理及追蹤。

(六)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七)本會文宣品之籌製及宣導。

三、第三科:

(一)本會內部之採購。

(二)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辦公廳舍之維護、修繕。

(四)文件資料之印製。

(五)公務車輛維修、調派及管理。

(六)工友之管理及考核。

(七)票據管理、經費出納之辦理。

(八)集會之事務管理。

(九)專案活動之配合執行。

四、第四科:

(一)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

(二)公文之稽催及時效管制。

(三)公文及資料之繕校及印製。

(四)印信之典守。

(五)檔案之管理典藏。

(六)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

(七)圖書資料之購置、整理、保管、陳列及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