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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職掌 ( 89 年 12 月 27 日)
第5條
企劃處分設五科, 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公共工程政策之擬訂及推動。

(二)公共工程國際合作、會議之研擬及推動。

(三)政府採購涉及國際協定之研議、統籌及推動。

(四)政府採購涉及國際組織、會議之研議、統籌及推動。

(五)政府採購專案事務之研議及推動。

(六)公共工程計畫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

二、第二科:

(一)技師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技師公會及技術顧問機構相關公(協)會之管理。

(三)各科技師證照之核(換、補)發、變更與登記及管理。

(四)技師懲戒及覆審。

(五)技術顧問機構許可登記之核(換、補)發、變更與登記及管理。

三、第三科: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政府採購程序之統籌。

(四)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五)標準財物及勞務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六)政府採購法財物及勞務採購問題之研議。

(七)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四、第四科:

(一)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及督導。

(二)工程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三)標準工程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法工程採購問題之研議。

(五)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

五、第五科:

(一)政府採購資訊系統之建立及管理。

(二)政府採購資訊之發布及管理。

(三)本會電腦網路之規劃、建立及管理。

(四)本會全球資訊網路之規劃、建立及管理。

(五)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

第6條
技術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宣導。

(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訓練。

(八)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 考核。

(九)公共工程資源再利用之研議及推動。

二、第二科:

(一)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 議。

三、第三科:

(一)公有建築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作業手冊及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四、第四科:

(一)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

(二)工程專案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推動。

(三)公共工程相關技術規章之研議。

(四)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

(五)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及國防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 費審議。

(六)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七)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

(八)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 術及經費審議。

五、第五科:

(一)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彙整之建構。

(二)公共工程技術體系電腦系統之規劃、開發、整合、考核及推動。

(三)公共工程物價、估價制度之建構及推動。

(四)能源、環保公共工程計畫技術、經費審議及技術規範之研議。

(五)整合施工規範、劃一工程編碼系統、工程名詞及製圖標準。

(六)公共工程基本圖之建構及推廣。

第7條
工程管理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行政院列管交通運輸類公共工程計畫年度作業計畫之審核。

(二)行政院列管交通運輸類公共工程計畫調整、撤銷之審查。

(三)行政院列管交通運輸類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交通運輸類公共工程重要案件之追蹤、協調及配合。

(五)天然災害公共設施復建之經費審核。

(六)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會議作業及其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水利防洪、治山防災、能源開發、環境保護及工業等公 共工程計畫年度作業計畫之審核。

(二)由行政院列管水利防洪、治山防災、能源開發、環境保護及工業等 公共工程計畫調整、撤銷之審查。

(三)行政院列管水利防洪、治山防災、能源開發、環境保護及工業等公 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水利防洪、治山防災、能源開發、環境保護及工業等公共工程重要 案件之追蹤、協調及配合。

(五)天然災害公共設施復建經費之審核。

三、第三科:

(一)行政院列管公有建築、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年度 作業計畫之審核。

(二)行政院列管公有建築、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調整 、撤銷之審查。

(三)行政院列管公有建築、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執行 之督導及考核。

(四)公有建築、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重要案件之追蹤、協 調及配合。

(五)天然災害公共設施復建經費之審核。

四、第四科:

(一)工程採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 相關政令之宣導。

(二)綜理工程採購品質評鑑、抽查之執行計畫及輔導考核。

(三)工程採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業務與人員之教育訓 練、推廣及考核。

五、第五科:

(一)行政院列管計畫管考資料之彙整及分析。

(二)公共工程統計資料相關之工程計畫管理、督導與管制考核及追蹤。

(三)公共工程計畫管理之電腦程式開發及資訊作業支援。

(四)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管理、教育訓練及推廣。

(五)公共工程計畫管理制度之研議。

(六)公共工程計畫管理綜合業務之辦理。

第8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委員會議、擴大業務會報各項議事與相關資料整備、簽報及記錄。

(二)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辦、編擬及管制考核。

(三)本會業務追蹤、管制及年終考成作業。

(四)本會施政報告及紀要之撰擬。

(五)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國會聯繫。

(二)新聞聯繫及發布。

(三)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

(四)重要來賓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

(五)正副首長辦公事務、交辦案件及機要業務之處理及追蹤。

(六)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七)本會文宣品之籌製及宣導。

三、第三科:

(一)本會內部之採購。

(二)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辦公廳舍之維護、修繕。

(四)文件資料之印製。

(五)公務車輛維修、調派及管理。

(六)工友之管理及考核。

(七)票據管理、經費出納之辦理。

(八)集會之事務管理。

(九)專案活動之配合執行。

四、第四科:

(一)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

(二)公文之稽催及時效管制。

(三)公文及資料之繕校及印製。

(四)印信之典守。

(五)檔案之管理典藏。

(六)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

(七)圖書資料之購置、整理、保管、陳列及借用。

第9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賦案件之擬議。

二、政府再造、行政革新、參與建議制度等相關案件之擬議。

三、職員任免、遷調、借調、兼職、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議。

四、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議。

五、職員考績、獎懲、保障及差勤案件之擬議。

六、國父紀念月會、各項慶典、集會、講演、新進人員講習等案件之擬議 。

七、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模範公務人員、工作績優人員、好人好事代表 選拔等相關案件之擬議。

八、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案件之擬議。

九、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擬議。

十、員工及眷屬傷、病、身故慰問案件之擬議。

十一、退休人員及亡故員工眷屬照護案件之擬議。

十二、退撫基金、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之擬議。

十三、職員福利之規劃。

十四、職員、退休人員及其眷屬保險之擬議。

十五、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

十六、人事資訊系統之維護及更新。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0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單位概算、預算之核編。

(二)預備金及專案經費之申辦。

(三)準備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報告資料、質詢案件及各項報告之研議撰擬 。

(四)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相關事項。

(五)會計人員任免、調遷、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

(六)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七)其他有關歲計事項及綜合業務。

二、第二科:

(一)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

(二)歲入、歲出憑證之審核。

(三)付款憑單、傳票之簽發。

(四)帳務登記及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五)預算內款項依法流用之登記。

(六)歲出預算保留之申辦。

(七)採購案件及變賣財物之監辦。

(八)會計報告、績效報告及決算編製。

(九)內部審核及會計管理工作之執行。

(十)統計及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11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

二、本會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

四、本會法規資料蒐集、整理及編印。

五、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六、其他本會法制作業。

第1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央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

(二)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事件之處理。

(四)採購調解及異議、申訴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五)第二目及第三目申訴事件行政訴訟之答辯。

(六)申訴會調解及申訴案例之彙編。

二、第二科:

(一)地方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

(二)地方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

(三)申訴會組織法規之研定、修正及解釋。

(四)申訴會委員會會議之議事、相關資料整理及記錄。

(五)第二目採購申訴事件行政訴訟之答辯。

第13條
工程技術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檢察或審判機關之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

二、工程技術之審議及輔導。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