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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職掌 ( 89 年 12 月 27 日)
第6條
技術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宣導。

(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訓練。

(八)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 考核。

(九)公共工程資源再利用之研議及推動。

二、第二科:

(一)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 議。

三、第三科:

(一)公有建築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作業手冊及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四、第四科:

(一)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

(二)工程專案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推動。

(三)公共工程相關技術規章之研議。

(四)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

(五)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及國防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 費審議。

(六)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七)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

(八)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 術及經費審議。

五、第五科:

(一)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彙整之建構。

(二)公共工程技術體系電腦系統之規劃、開發、整合、考核及推動。

(三)公共工程物價、估價制度之建構及推動。

(四)能源、環保公共工程計畫技術、經費審議及技術規範之研議。

(五)整合施工規範、劃一工程編碼系統、工程名詞及製圖標準。

(六)公共工程基本圖之建構及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