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 年 01 月 17 日)
第8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 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 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