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 年 01 月 17 日)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 、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