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 年 01 月 17 日)
第12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 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 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