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 年 01 月 17 日)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