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處務規程  會議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4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 ,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