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處務規程
會議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4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 ,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25條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第26條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