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處務規程
職責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2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