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處務規程  職責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9條
本府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 施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另定之。

第20條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 、副秘書長決行。

第21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2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第23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