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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事務處理 ( 36 年 06 月 15 日)
第24條
公用物品之購置,須由總務組事務員根據請求購置單經總務主任核准物品 購到後由負責保管人員檢點清楚在發票上簽名蓋章,方得儲藏或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