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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事務處理
( 36 年 06 月 15 日)
第15條
文稿之核定判行依左列之規定:
一、重要文稿由院長或總幹事核判。
二、次要文稿由總幹事核判。
三、例行及無重要性之文稿由主管組室主任及秘書主任共同核定簽署後即 可繕發。
四、各組室主管事務之例行文稿經核定得由組室逕行處理者,由組室主任 核定簽署後即可繕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