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事務處理 ( 36 年 06 月 15 日)
第12條
標明交本院或本處之來文,由傳達室在封面編號登簿,送交秘書組,經秘 書主任拆封並簽擬處理辦法後,轉交主管收發人員摘由編號登簿,應呈閱 呈核者,則呈總幹事辦公室及院長辦公室,應由主管組室簽註者,則轉送 簽註後,逕行呈送奉批定辦法後,發回秘書組辦稿;至例行之文件則由收 發人員逕送主管組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