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2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個案評鑑。

二、提供法官全面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