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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總則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4條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 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 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