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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會計及財務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35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 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