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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28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 人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留職停薪 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 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