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人法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27條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 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法有 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