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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25條
原機關(構)現有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機關(構)工友 ),不願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構)改 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 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 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餉給總 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 加給。

原機關(構)工友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應於改制 之日依其原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不加發七個月餉給總 額慰助金,並改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