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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營運(業務)及監督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19條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 ,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 機關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