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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5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