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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 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